2023年春节去哪里?“看展热”成为年俗新体验******
兔年春节将至,去博物馆看展览、过大年的氛围日渐浓郁,各大博物馆从生肖文化、家国情怀到家风文化,系统推出了富有中国气息的大展,全面展示节日里的民风民情。逛博物馆过大年已成为一种新年俗,传递着新的文明风尚。
搜狐文化为广大网友整理了一条富有年味儿的观展路线,一起在各大博物馆的重磅展览中过一个文化创意年:在河南博物院“十二生肖拜大年”体验展里寻找自己的“守护神”,在南京博物院“家国文物展”中追求幸福生活,在良渚博物院玉器大展中认知无处不在的玉文化的韵味,在广东省博物馆“年画里的中国”展和中国工艺美术馆的皮影中寻味中国年。
“十二生肖拜大年——癸卯新春生肖文化”主题特展
地点:河南博物院
时间:2023年1月中旬
十二生肖作为中华文化圈中普及率最高的传统文化符号,也是春节的吉祥物和传统年俗文化的象征。追溯生肖文化的源与流,不仅基于早期人类对动物的崇拜意识,更是赋予动物形象的神性色彩。兔年春节将至,全国各地都流行着与玉兔相关的神话传说、民俗典故,在剪纸、刺绣、年画中,亦可随处看到兔的形象。
“玉兔捣药”象征着健康长寿,“动如脱兔”比喻人类聪明敏捷,兔子的形象早已成为中国人眼里天降祥瑞的使者。在春节期间,河南博物院收藏的生肖动物精品文物和艺术品举办贺岁展览,这些精美的器物维系中华民族情感和文化纽带。透过这些珍贵的生肖文物,我们可以感知中华先民对生肖动物的审视、欣赏、理解、构思和幻想,领略古今人们对于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的美好向往。
《家·国》文物展
地点:南京博物院
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3年11月1日
春节将至,“家”成为万千中华儿女心之所向的归途目的地,家的概念不言而喻,饱满又坚实。同时,家国情怀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薪火相传,是历代中华儿女不懈奋斗的精神养分和力量源泉,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文化压舱石。
展览围绕“家”、“国”两个主题,南京博物院精选藏文物六十余件,将文物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展结合,以家国情怀为核心、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为主题,通过深挖并展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家国情怀,围绕个人和国家、个人和家人、个人和朋友、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去阐释家国情怀的具体内涵。
“首善家风——2022中华家风文化主题展”
地点:中华世纪坛
时间: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5日
司马光告诫其子:“有德者皆由俭来也”;诸葛亮的《诫子书》讲明修身养性、立志学习和宁静淡泊。优良的家规、家训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家庭乃至每个家族代代相传、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中华家风文化主题展以“首善家风”为核心,围绕传承首都家风,涵养文明新风的主题,展现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珍贵意义。
中华世纪坛将传统文化作为重要的板块内容,以年度中华家风文化主题展的形式,持续多视角地呈现中华民族特有家风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策划一系列综合类主题、研究类专题的展览与活动,集合近现代各个时期、不同区域的家教题材和家风范本,梳理家庭——家教——家风的内在脉络,借助展览多样的表现形式、空间陈列、科技手段使其“鲜活”起来,“立体”起来,发掘探索传统文化美德教育的当代形式,探寻其对中华文明传承与发展的深远影响。
“郁郁乎文哉”:西周晋国玉器精品展
地点:良渚博物院
时间:2022年12月6日—2023日3月15日
从乌苏里江畔小南山的粗朴玉玦,到环太湖流域良渚的崇高神人兽面,以及汉墓里华贵肃穆的金缕玉衣,清宫中繁复精绝的文玩旧藏,玉文化在中华大地已至少绵延不绝九千年。周公制礼作乐,以礼维系社会有序和谐,礼乐文化中玉也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象征礼节、吉祥、地位。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