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造新动能,数字经济澎湃浙江******
【乌镇实践】
光明日报见习记者 刘习 光明日报记者 王美莹
小桥流水,静谧从容;水墨江南,细腻温柔。在这收获的季节,乌镇和互联网的“约会”也步入第九个年头。八年来,数字经济的引擎动能,深深改变着这个江南小镇,进而影响着整个浙江。
“乌镇之光”超算中心收获了3600多个用户的青睐,承接了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与之对应,集聚103名到访院士、54名进家院士的乌镇院士之家是软实力保障。强大的人才队伍加速推动技术成果从“实验室”向“车间”转化,是技术和生产革新背后的“最强智库”。
上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与桐乡崇福镇签约的清焓科技,在乌镇院士之家的帮助下成为国内首条具备年产能100万平方米的新型采暖建材示范生产线。公司董事长王昕感慨不已:“院士之家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八年来,乌镇的数字经济企业数从最初的12家增至如今超过1000家。2022年上半年,乌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完成投资额15.9亿元,同比增长27.2%,成为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以乌镇为原点,互联网的涟漪不断荡漾开去,深深浸润着浙江大地。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的浪潮中,浙江的企业在不断地变化迭代。地处浙江台州的双环传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厂,刚刚晋级“未来工厂”。在双环传动车间内,处处可闻机器轰鸣,却鲜见工人。
“未来工厂里,一个大学生带着一群机器人工作。”双环传动项目经理林菊华说。从前,每条生产线需配备12名工人,现在仅需3至5人。同时,借助VR眼镜,可以在双环传动数字驾驶舱“虚拟工厂”看到整条运转产线,管理人员可以实时了解情况,实现远程操控。
从最初的机器换人,到之后的车间智能化改造,再到如今的进阶版未来工厂,数字化加持的制造业在浙江释放出新的生机。日前,浙江全省未来工厂总数升至41家,涵盖信息通信技术、汽车、家居、纺织等行业。
数字化不仅带来生产效率的提升,也渗透到居民生活更多方面,使人们得以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在淳安县下姜村,70岁以上老人有105人,其中独居的有15人。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用“电力关爱码”为关照独居老人交出了“数智答卷”,应用上自动生成的红、黄、绿三色码可以及时研判并预警突发情况。
“以往我们对独居老人的日常监护,只能一户户敲门,现在‘电力关爱码’接入了‘浙政钉’平台,当出现红、黄码时,异常信息会以钉消息通知到乡镇管理员、村社网格员和电力志愿者,通过定位系统,我们三方工作人员可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异常情况。”下姜村网格员姜祖见说。
“全国很多乡村都存在巨大的数字赋能空间。浙江省淳安县下姜村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使乡村发生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变化。”新时代文化旅游研究院院长吴若山说。
今天,5G已揭开面纱,连同AR、VR等新技术一起嵌入“寻常”的生产生活场景,居民生活,智能汽车、智能计算、智能传感和工业互联网“三智一网”产业蓬勃发展。
世界互联网大会迸发的数字之力从乌镇出发,激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借力数字经济,浙江打通了新时代发展的“任督二脉”。九年来,一张张承载着数字经济发展的蓝图覆盖了整个浙江,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区域样本。
一个数字文明的智造新时代在浙江悄然开启。在这里,新旧交替;在这里,万象更新!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08日 10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